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8-12-31 10:48:41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总则部分
 
1.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何时正式实施?
 
答:《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1月11日正式公布,2015年6月1日起在深圳全市范围内施行。
 
2.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主要内容?
 
答:条例包含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及居住登记相关服务管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向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3.  问: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4.  问: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有网上服务管理平台吗?
 
答:有。市民可登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zjzz.szga.gov.cn)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
 
5.  问: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是如何设置的?
 
答: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受理居住证申请、签注、审核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居住登记部分
 
 
 
6.  问:申报义务人有哪些?
 
答: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上述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7.  问:申报义务人申报居住登记有无时限要求?
 
答:申报义务人申报居住登记时限分以下三种情形:
 
即时申报:主要包括居住在旅馆业单位,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性服务场所的,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
 
七日内申报:主要包括居住在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租赁房屋和员工宿舍的。
 
十五日内申报:主要指居住在除即时申报、七日内申报房屋,
 
且居住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8.  问:申报时限还未到,非深户籍人员就搬离的,申报义务人还需要申报吗?
 
答:属七日内申报情形的需要申报,属十五日申报情形的可以不申报。
 
9.  问:居住登记申报途径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
 
10.  问:怎样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答: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先开通居住登记账号。账号开通后,申报义务人登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进行居住登记申报。
 
11.  问:怎样开通居住登记账号?
 
答: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
 
请开通居住登记账号。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开通。
 
12.  问:开通居住登记账号需哪些材料?
 
答: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13.  问: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包括哪些?
 
答:包括房产证明、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申
 
报义务人资格的相关材料。
 
14.  问:即时申报情形如何申报?
 
答:即时申报情形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进行即时申报,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15.  问:到受理点怎样申报居住登记?
 
答: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其所提供房屋所在地的受理点办理。申报时,应当规范完整地填写制式表格,并经申报义务人签名确认后,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表格内容及样式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
 
16.  问: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需要出示哪些材料?
 
答: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初次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初次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17.  问:居住登记受理点设置在哪里?
 
答:社区均设有居住登记受理点,详询社区网格部门。
 
18.  问:居住登记应当申报哪些信息?
 
答:(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19.  问: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是指哪些?
 
 答:具体指父母、配、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
 
20.  问:申报义务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会受何种处罚?
 
答:申报义务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21.  问:非深户籍人员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是否会被处罚?
 
答: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22.  问:房屋出租给无证人员的是否会被处罚?
 
答:会。由公安机关按照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  问: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现其提供的居所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否则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4.  问: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是否应当向房屋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答: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25.  问: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会受何种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26.  问:2015年6月1日后,在原综管系统已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且住址未发生变化的,是否仍需要申报居住登记?
 
答:需要,申报义务人可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对信息进行确认即可。
 
27.  问: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宿舍,申报居住登记账号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开通吗?
 
答:不可以,应当当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开通居住登记账号。
 
28.  问:房屋产权变更,房屋内已申报的居住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新申报义务人是否需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答: 不需要,新申报义务人可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对信息进行确认即可。
 
29.  问:王先生是香港居民,在深圳租赁李先生房屋后,又转租给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为什么?
 
答:应当由王先生申报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无国籍、地域限制,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个人或单位均为申报义务人。
 
30.  问:张先生在深圳租赁房屋后,借给非深户籍朋友长期居住的,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需要,由房屋出租人按七日申报情形进行申报。作为承租人的张先生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朋友提供居所的,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31.  问:小张是深户,在深租赁房屋居住,外地父母来深与张先生共同居住二个月,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需要,由出租人按七日申报情形申报小张父母的居住登记信息。
 
小张是深圳户籍人员,虽然本人居住登记信息不用申报,但是应当在其父母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32.  问:赵先生在深购买房屋后,外地父母来深共同居住半年,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 需要,由赵先生按照十五日申报情形申报其父母的居住登记信息。
 
33.  问:张先生在深租赁房屋后转租给李先生,李先生转租给王先生,王先生将房屋借给非深户籍人员的朋友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答:由李先生按照七日申报情形进行申报。
 
34.  问:某公司将某小区A栋第十层全部租赁下来作为公司员工宿舍,由谁申报居住登记?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答:由公司申报居住登记。可以选择到小区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进行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到受理点开通账号后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35.  问:周女士在深圳罗湖和宝安区各有一套房屋用于出租的,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答:可以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周女士需分别到罗湖、宝安区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
 
也可以使用居住登记账号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账号可以通过网络或到任一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开通。
 
36.  问: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夫妻双方,出租给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
 
答:夫妻双方任一方申报即可。
 
 
 
居住证部分
 
 
 
37.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原有深圳市居住证是否可以继续办理?
 
答:2015年6月1日后,居住证受理点只受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相关业务申请,停止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申领、类型转换、延期、地址改写等业务。
 
38.  问:条例实施后原深圳市居住证能否继续使用?
 
答:在2015年6月1日仍然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均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5月31日。
 
39.  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取得新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具体权益?
 
答: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40.  问:哪些人可以申办居住证?
 
答:非深户籍人员在我市居住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深圳户籍人员和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居住证办理相关规定。
 
41.  问:申办居住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非深户籍人员在深办理居住登记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办居住证:一是同时满足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二是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三是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42.  问:申办居住证时审核的社会保险具体指哪些类型的保险?
 
答:是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3.  问:学生是否可以办理居住证?
 
答: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可以“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为条件办理居住证。
 
44.  问: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具体指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当前包括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注意: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二)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符合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领人,在申办或签注居住证前应当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先进行学历学位证书备案。
 
45.  问:居住证申办途径有哪些?
 
答: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