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指南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1-03-10 08:43:19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指南

申办依据

1.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

2.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3.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4.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5. 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法〔2017〕295号)

6. 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法〔2017〕409号)

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12、科创人才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报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先上传原件,网上受理通过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至现场提交书面材料,核对原件)

 

申请人材料

1.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表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  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  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电子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如最高学历为专转本、专升本、自学考本科学历、学位的另需提供前置大专学历证书及教育部电子学历认证报告】。

4.  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5.  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证明【提供最近2年的缴费情况,本市社会保险证明免提供,本市2019年1月之前的纳税证明免提供】。

6.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证明【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7.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如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籍地的需各自提供户籍地计生证明,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二孩及以上的还提供再生育准生证、再生育审批表等】。

8.  本市落户证明材料,包括:

(1)自有产权房:申请人或配偶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

(2)直系亲属产权房:直系亲属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直系亲属的同意落户证明【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且在沪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需共同签署】。

(3)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4)如均无上述落户情况的,可按公安相关规定先申请挂靠社区公共户。

9.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家属材料

10. 配偶随调的,提供:

(1) 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配偶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电子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如最高学历为专转本、专升本、自学考本科学历、学位的另需提供前置大专学历证书及教育部电子学历认证报告】。

(3)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证明【提供最近2年的缴费情况,本市社会保险证明免提供,本市2019年1月之前的纳税证明免提供】。

(4)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配偶工作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配偶承诺与授权;如配偶单位为分公司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人事授权书,如配偶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11. 配偶随迁的,提供:

(1) 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配偶退休证信息页或无业(失业)相关材料【如《就业失业证》首页及失业登记信息页】。

12. 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

(1) 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暂不调沪承诺证明【需配偶单位盖章】。

13. 配偶已在沪的,提供: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14. 子女随迁的,提供: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15. 子女不随迁的,提供: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书【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 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八条款的创业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1、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2、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3、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九条款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2、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4、《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十条款的风险投资运营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为合伙人的,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为高管的,提供担任相关职务的证明。

2、申报单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的投资协议

3、资金到位证明(所投企业验资报告和资金到位银行业务回单)

4、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款的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另需提供材料:

1、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提供相关证明)

2、最近4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款的企业家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  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2)  连续4年的审计报告

3)  纳税证明【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除外)】

4)  挂牌上市证明(提供交易所相关挂牌上市证明或者证监会相关上市证明)

户口迁移流程

1、调动人员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批件后,持批件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