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常见问答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1-11-23 07:18:56



青岛住房公积金常见问答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知识系列问答(一)

一、单位工商注册之后何时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及如何办理?

答:(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市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办理的电子税务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在线-单位网上营业厅”在线自助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以及网上营业厅。

(二)不具备网上开通的单位需对应本单位的类型持所需材料到管理处柜台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

(1)机关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事业单位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单位应提供: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本市企业无需提供);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社会团体单位应提供: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原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驻青军队聘用文职团级以上单位应提供:

(1)单位持开户申请(需注明单位为团级以上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6.其他单位应提供: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组织机构合法设立的文件原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上述使用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可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的“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持本单位相应的办理要件到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打印回单,单位留存。

二、如何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答、(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同时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二)已开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的单位,在线实时办理职工新增开户业务。新增开户职工在本市缴纳过社保,经共享政务信息在线验证后,单位即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版)实时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需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符合网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需持所需材料到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所需材料: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还包含在青就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提供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可在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下载中心”下载,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如何在线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

(一)使用电脑登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的个人网上营业厅,点击“在线开通专业版”,开始在线注册。(对已开通专业版网厅的用户,会提示“已经登记了网厅使用协议,禁止重新注册。”)

(二)阅读并同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用户服务协议”。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服务协议”按钮即可进行到下一步。如点击“不同意”按钮将终止注册。

(三)在注册界面,需正确输入身份证号、姓名、职工编号、认证手机号等信息,否则会有错误提示,无法进入到下一步。

(四)输入认证手机号,获取短信验证码。

(五)输入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并点击“保存”按钮后,用手机支付宝扫描识别弹出的二维码,进行刷脸认证。认证全部通过后,提示“用户注册成功。”

(六)也可在普通版网厅中点击“升级专业版”菜单注册。注册方式与上述步骤类似。

(七)注册成功后,初始密码为职工编号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会提示用户修改密码。(新密码应为字母加数字的组合,且长度应为6位及以上)

四、职工在青岛市区域调动工作后公积金账户如何转移?

答:(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调入)手续。自2019年5月7日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调入)登记后,职工账户即变为正常状态,可在变更所属年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无需再做确认。

(二)已开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的单位,调入单位经办人可在线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调入)手续。

(三)未开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的单位,调入单位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调入)手续。

五、职工已调出青岛市以外的城市工作,住房公积金账户怎么转移?

答: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全国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将在青岛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转移业务申请所需材料,应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六、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须各自持身份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后,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同到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七、住房公积金符合哪些基本条件,方可申请提取?

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二)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目前我中心已与本市17家银行实现商贷自助提取业务,职工需持相关材料原件到任一管理处办理商贷自助签约手续,方可在网上提取);

(三)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包含公共租赁提取和租赁本市住房的提取情形。租赁本市住房提取又分:一是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且定额8400元/年;二是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且租赁上限30000元/年的两种情形,其中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且定额8400元/年的,校验通过,可网上提取;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校验通过,可网上提取);

(五)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校验通过,可网上提取);

(六)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校验通过,可网上提取);

(七)职工出境定居的(已开通网上预申请);

(八)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校验通过,可网上提取);

(九)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校验通过,可网上提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知识系列问答(二)


一、职工贷款购买房产时,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只能办理了商业贷款,但现已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是否能将商业贷款转换成公积金贷款?

答:我市目前未开展“商转公”业务。近期我中心开展了“商转公”及贴息业务的调研,经过大量的数据摸查和初步测算,目前基本符合“商转公”及贴息条件的职工人数约有30余万人,商贷余额和每年需补贴的利息金额严重超出了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承受能力,因此“商转公”及贴息业务目前不具备开展的条件。

二、借款人(配偶)贷款期内离异,房屋归属借款人或配偶,贷款结清后,非房屋归属一方提出贷款次数认定,是否受理?

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三)中: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因此非房屋归属方提出贷款次数认定可予以受理。

例1:借款人与配偶在2019.3.10日离异(房屋归属借款人),2019.4.10日贷款结清,2020年2月原配偶提出贷款次数认定,可办理。(可办理原因: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

例2:借款人与配偶在2019.3.10日离异(房屋归属借款人),2018.3.10日贷款结清,2020年2月原配偶提出贷款次数认定,不能办理。(不能办理原因: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不能进行贷款次数认定)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3)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四、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余额倍数有哪些规定?

答: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五、征信报告中出现哪些情形,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格?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1)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2)贷款当前逾期;(3)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4)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5)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6)贷记卡当前逾期;(7)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9)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为什么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是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将影响职工申贷权利的行使。这是因为,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职工有责任监督和敦促单位履行法规规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有一种因素是源于单位经营不稳定或职工工作岗位不稳定,这势必影响职工收入的稳定性,从贷款风险评估的角度,也将影响职工的申贷权利,尤其是欠缴住房公积金,如受理其贷款申请,则违背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且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由于自建住房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且建造中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自建住房不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