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5-07-31 12:35:21

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ZJSP04-2014-0004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浙教基〔2014〕38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

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3月31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六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核查并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办法。

学校负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义务教育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各设区的市教育局统一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符合各县(市、区)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义务教育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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