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5-07-31 12:35:21

第三十六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准、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准、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批,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核准并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办法。

学校负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各设区市统一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是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高中条件的学生,进入全省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均实施电子化学籍管理。

第九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普通高中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仍不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由招生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保留或取消其入学资格的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
 
第十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