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健委网站:http://wjw.shenyang.gov.cn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0-03-23 08: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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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  联系电话:024-23412346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健康的政策、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划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负责制定职责范围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划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省药物政策。

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省药品价格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十)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开展中药资源普查,负责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市本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十六)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担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联系服务一批优秀卫生健康人才;做好卫生健康人才典型培养、宣传等工作。

 (十九)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卫生系统(含民办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