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广州市中小客车更新指标业务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8-10-23 08:19:07

关于申领广州市中小客车更新指标业务办事指南

一、申领依据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登录网站(jtzl.gzjt.gov.cn),在网站登记,按要求填写各项信息。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致电96900交通服务热线预约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指标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三、业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原车辆车牌号码及办理业务类型等信息材料。
 
  (三)法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
 
  (四)授权书。
 
  (五)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前往对外服务窗口申请更新指标业务携带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以便核验。
 
  (二)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三)“根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从2017年5月1日开始,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凭《广东省居住证》原件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且申领《广东省居住证》需要六个月以上”。为避免因上述情形导致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使用的情况出现,建议申请人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指标相关业务。
 
  (四)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更新指标有效期12个月,自公布次日起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五)以下情形不产生更新指标: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2.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3.国家或省、市明确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淘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4.使用其他指标办理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新能源车等车辆登记业务的,不产生更新指标。5.单位和个人成功竞拍本市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个人因离婚,需要办理本市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在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6.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均不产生更新指标。7.使用其他指标办理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或者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8.库存的二手车,卖方把库存二手车直接过户给接收方后,卖方不产生更新指标。9.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用于办理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六)办理具体业务需已窗口要求为准。
 
  五、咨询方式
 
  申请人如有疑问,可以登陆指定网站(jtzl.gzjt.gov.cn)或拨打96900交通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六、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