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1-06-27 09:29:20



广西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招用的农民工,怎么参加工伤保险?

答:《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款规定: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应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招用的农民工,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

3.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候为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参保什么时候生效?

答:《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用的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次日为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日期。

4.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缴费费率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费率档次确定。

5.《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确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施工企业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3‰缴纳。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应按上述缴费率补缴工程项目追加款项的工伤保险费。
    7.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建筑施工企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应自项目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中标通知书》,验原件;

(2)《建筑项目工程承包合同》,验原件;

(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原件1份。

 8.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的义务是什么?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二)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三)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四)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五)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9.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职工因哪些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用人单位应如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3.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应该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供核查近亲属关系。如证照库无法核查到相关信息,则需现场填写近亲属关系承诺书。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

(5)证人的证言材料原件1份,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不方便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1份)。

(6)职工受伤害情形如符合以下条件的,还需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①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1份。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1份;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原件1份、死亡证明原件1份。

③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1份。

④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定性证明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决定材料原件1份。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1份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

⑦在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方案原件1份。

15.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6.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8.职工治疗工伤当在什么样的医疗机构就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9.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0.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1.如何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参保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事故备案申请,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1份。

22.如何办理工伤登记?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取得《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职工登记申请,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工伤职工登记表》,原件1份。

23.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①《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1份;

②异地居住证明材料之一:

a.房产证,验原件;

b.居住证,验原件;

c.单位出具的跨统筹地区工作或居住证明,原件1份;

d.能够证明病情的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或入院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2)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作地或居住地之外探亲、旅游因工伤伤情发生需短期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医(住院)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①《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1份;

②工伤职工短期跨地区就医的情况说明;

③能够证明病情的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或入院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24.报告异地工伤就医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跨地区或因工外出发生工伤就医(入院)的,参保单位要在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异地工伤就医报告表》,原件1份;

(2)能够证明病情的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入院证、疾病证明,验原件)。

25.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含旧伤复发治疗备案、工伤继续治疗申请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或工伤职工需继续就医治疗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含旧伤复发治疗备案、工伤继续治疗申请确认),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旧伤复发治疗备案,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备案表》,原件1份;

(2)工伤职工继续就医治疗申请,提供:

①《工伤职工继续就医治疗申请表》,原件1份;

②能够证明近期工伤伤情的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或入院证,验原件。

26.如何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答:工伤职工因伤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或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外伤性精神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原件1份。

27.如何办理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答: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已获得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康复治疗时间确认的,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工伤人员康复治疗申请表》原件1份。

28.办理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含工伤治疗期延长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的,或工伤治疗期需要延长的,已获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提供:《工伤人员康复治疗延长申请表》,原件1份

(2)工伤继续治疗延长申请,提供:

①《工伤人员继续治疗延长申请表》,原件1份;

②就医医疗机构出具的延长就医情况说明,原件1份;

③就医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验原件。

29.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已取得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结论通知的,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窗口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项目申请表》,原件1份;

(2)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服务协议机构的适配检查报告,原件1份。

30.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31.职工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2.工伤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答: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1)初次申请工伤治疗费用报销:

①已办理工伤登记;          

②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的单位一致;

③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已获得第三人责任赔偿比例后,赔偿金额尚有结余或不足部分。

④属异地发生工伤的,已办理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2)非初次申请工伤治疗费用报销

①已办理工伤就医申请(含异地居住就医、旧伤复发、继续治疗、转诊转院、工伤康复、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工伤继续治疗期延长)的;

②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③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已获得第三人责任赔偿比例后,赔偿金额尚有结余或不足部分。            

(3)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

①已办理工伤登记;

②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的单位一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除外);                       

③已办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33.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付,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①《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②申报门诊医疗费用,提供:

a.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1份;

b.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c.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

d.门诊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

③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

a.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b.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1份;

c.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④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34.申领住院伙食补助费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直接联网结算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时,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1份、交通费用票据,原件1份。

35.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需提交什么材料?

工伤职工已办理工伤异地就医或转诊转院申请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领时,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往返交通、住宿费用票据,原件1份。

36.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交什么材料?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批文。

37.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配置费用清单、装配业务的结算单、产品保修卡、装配确认单及相片材料;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原件1份。

38.申领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时,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

39.工伤职工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享受什么工伤伤残待遇?待遇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的,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的工伤伤残待遇及待遇计发标准见下表:

 

40.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能领取什么待遇?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41.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参保单位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时,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死亡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属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3)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4个月起其亲属生活有困难的,由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原件1份;

(4)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提供记载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验原件。

(5)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

42.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职工因工死亡,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时,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供养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的,需提交),验原件;

(3)供养人签订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

43.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能继续给其发放伤残津贴?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44.什么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45.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工伤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近亲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在窗口(或登录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通过内部核查)

②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原件1份;

(2)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

①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1份;

②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原件1份;

(3)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申请先行支付的,提供:

①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原件1份;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验原件;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止)执行文书,验原件。

46.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8.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