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工生育保险常见问答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9-03-24 09:44:54

四川省职工生育保险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答: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目前,我省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业等用人单位,也有部分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者了生育保险。
 
3、生育保险是如何筹资的?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考虑全国地区间经济差异较大、生育费用支付不平衡等因素,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4、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5、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的费用,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费用。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部门按照医院等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实行定额结算
 
6、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领取生育津贴的期限,一般与国家规定的产假相一致。
 
7、如何参加生育保险?
 
答:目前,我省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职工)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8、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吗?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9、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答: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由男职工向所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0、我省生育保险是否执行统一的政策?
 
答:我省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市(州)级统筹,在国家基本政策的框架内,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如遇生育保险具体政策和经办问题,请咨询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