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太原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9-09-18 07:56:00

2019年度太原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1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医保局研究决定,今年我市参保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现就2019年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2019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0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9年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

统筹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一)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783元(月平均工资为4565元)。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69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19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2739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695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739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帐户中予以划拨缴纳。

(三)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6〕76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4565元/月,不得高于13695元/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1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但不得低于2739元/月,不得高于13695元/月。

二、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如实申报2019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以《承诺书》(附后)的形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诺所申报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因申报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机险函〔2018〕1号)文件内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8年度实发的工资总额中的以下项目申报:

1.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退职)待遇审核表》中退休工资小计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含取暖费)。

三、参保单位缴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即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在每月随人员增减相应调整。

四、参保单位提供《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核对表》,我中心直接提取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作为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无法提取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按照以下办法核定基数:

参保单位提供电子版的个人缴费工资年审报表(盘)——征缴科拷入系统——征缴科替换——征缴科收回参保单位核对无误并签章的《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核对表》和参保单位《承诺书》——启用新基数(参保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启用后不能更改。

参保单位的《承诺书》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核对表》由征缴科负责整理归档。

五、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从2019年8月15日开始。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要本着对单位和职工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各缴费单位要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承诺书.doc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