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仲裁收费标准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2-08-01 07:51:40



湖南省仲裁收费标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

关于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各省直管县发改委(局)、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仲裁服务收费,维护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5〕49号、湘价服〔2011〕9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现将我省仲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仲裁委员会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当事人仲裁申请并提供以下服务后,方可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
1、受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合同(仲裁协议)等材料,确定是否受理;
2、开庭。组织开庭、负责开庭记录、提供开庭所需的其他服务;
3、调解或裁决,包括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4、送达。包括受理、组庭、开庭和裁决阶段各类文书的送达;
5、档案管理。结案后装订案卷并统一管理;
6、其他事项。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证据保全或强制执行。
二、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护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金额。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支出数额向当事人收取。具体收费内容包括:
1、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含邮寄、通讯、交通费);
2、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评估、鉴定、咨询等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向自愿选择的评估、鉴定、咨询等机构交纳;
3、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因办案需要支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三、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视为撤销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还。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退回50%的案件受理费;仲裁庭开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原则上不予退还,特殊情况下,由仲裁庭决定,可按不超过受理费的10%-20%退还。
五、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
六、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7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100元
1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 4%-5%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 3%-4%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 2%-3%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 1%-2%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 0.5%-1%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 0.25%-0.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 0.25%
1亿元以上的部分  不超过0.09%
注:以上标准按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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